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及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徽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和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是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有力有序推进,务实推动两项工作落地实施。请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市级乡村建设项目库和任务清单实施细化程序要求,完成2023年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相关工作,以后年度市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按规定编制发布。
附件:1﹒安徽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化生活条件”目标,组织实施好乡村建设行动,强化乡村建设项目布局、项目统筹和项目管理,扎实做好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根据国家《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安徽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县级统筹推进以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引领项目库建设,统筹兼顾当前与长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有重点、有层次地扎实开展乡村建设。
(二)坚持共建共管。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库建设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负责相关领域项目谋划、组织实施工作。
(三)坚持因地制宜。入库项目应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结合群众需求、村庄发展潜力等因素,分区域分类别明确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避免在“空心村”无效投入、造成浪费。
(四)坚持群众参与。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引导农民群众献计献策、共商共议,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五)坚持注重实效。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项目建设,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承担项目储备、布局统筹、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工作督导等功能,是县级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入库项目
第四条 项目入库要求:
(一)符合乡村建设相关规划要求;
(二)应按照项目性质、行业领域,符合相应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项目储备、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要求;
(三)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基础,实施条件较为成熟;
(四)需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前绩效评估通过。
第五条 入库项目原则上按照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划分类型。
第六条 入库项目主要包括: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农村道路、防汛抗旱和供水、清洁能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数字乡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农房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项目。
(一)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类。包括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农业生产空间保护、乡村生态空间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等项目。
(二)农村道路建设类。包括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道路拓宽项目、农村公路进村入户、县域公路网络化建设项目、农业产业路线、农业旅游路线、农业资源路线、公交线路下乡、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消防车道建设、林区应急道路建设等项目。
(三)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类。包括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供水工程净化消毒、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供水入户、消防取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清洁能源类。包括农村配电网建设、电力改造、发展清洁能源、煤改电工程、清洁能源取暖等项目。
(五)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类。包括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设施建设等项目。
(六)数字乡村类。包括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智慧农业、乡村管理数字化服务等项目。
(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类。包括农村亮化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农村广播电视、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乡村微型消防站建设、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农村医疗服务、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等项目。
(八)农房质量安全类。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文物古迹、农业遗迹、民俗风貌保护,农房抗震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等项目。
(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类。包括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户厕改造、农村公共厕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村庄清洁等项目。
(十)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类。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产教融合基地建设、推进乡村地区继续教育、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设施条件建设、养老助残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建设、乡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建立县级乡村建设项目库,原则上按照突出规划引领、建立项目体系、分级分类申报、加强统筹协调的要求和村申报、乡镇审核、部门论证、县级审定的程序确定入库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村申报。村“两委”依据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组织引导农民结合实际提出建设需求,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申报项目,并在村内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将确有必要、符合乡村建设任务清单要求、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部门论证。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政府报送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充分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后,反馈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四)县级审定。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将通过的项目报县级人民政府,并研究提出重点项目实施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审定。
对联村乡村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结合相关村需求统筹谋划,充分征求村、群众意见后提出申请,并按照乡镇申请、部门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确定。对联乡联镇等重大乡村建设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相关乡镇需求统筹谋划,充分征求乡镇、村、群众意见后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并按照部门申请、县级审定的程序确定。
第八条 实施简易审批程序的,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审批实施,同步履行入库及公告流程,确保群众知情。
第九条 项目入库的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结果,要严格履行公示公告制度,遵循真实、及时、公开原则,实行分级公告公示。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主管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信息,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一)村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等,公示地点是村务公开栏,并将纸质公示材料送达村民小组。
(二)乡镇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预算总投资、预期效益等,公示地点是乡镇公开栏,并书面通知项目村审核结果。
(三)县级公示公告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实施期限、主管部门、项目预算总投资、预期效益等,公示渠道是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等。
第十条 乡村建设项目库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建立,并与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重点采集责任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资金规模、资金渠道、补助方式、实施进展、投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直接受益人数、资产权属、管护主体等基础信息。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年底对项目库进行一次更新。
(一)新项目按申报程序确定后补充到项目库;
(二)实施完成的项目要调整出库;
(三)入库3年以上尚未纳入计划或无法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四)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部门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项目库,依托国家或省级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提高效率、强化监测、共享信息。
第十四条 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通过竞争立项争取的项目、上级布置的试点项目、捐赠的项目等除外。
第十五条 根据县级党委政府推进乡村建设的工作安排,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储备项目实施优先次序。
第十六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将乡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在系统填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填报信息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省市县三级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总检视项目储备和建设管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做好后续档案管理。
第五章 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严禁将违法违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纳入项目库。存在以下情况的乡村建设项目应纳入负面清单:
(一)违反省市关于农房管控及乡村风貌提升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二)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开发建设;
(三)违规通过毁山砍树、填湖毁塘等方式破坏乡村自然生态环境;
(四)新建大门楼、大牌坊(旧牌坊可翻新修复)、大村标;
(五)过度建设人造景观,照搬城市模式,种植名贵苗木、大型行道树,大面积移植人工草坪、摆鲜花、造假山,修建大广场、大公园;
(六)未经审批对历史文化建筑、村落、古迹、树木进行文化开发挖掘;
(七)过度使用墙绘,随意大范围拉横幅、写标语、插牌子;
(八)过度硬化村内池塘、沟渠,随意建造堰坝、码头、廊桥等;
(九)大面积硬化公共场地或采取其他铺装形式;
(十)大面积使用大理石、镜面石材、不锈钢等昂贵建筑材料,突兀用材,取洋舍土;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粗制滥造。
第二十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加强项目筛查,除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外,甄别杜绝重复投资同一项目。
第六章 项目库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库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要依托系统,定期评价乡村建设行动实施绩效,为开展乡村建设评价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一次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情况评估,评估内容重点包括:项目入库率、入库程序、入库管理、入库质量、项目实施率、项目绩效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做到立行立改、举一反三。
第二十四条 县级要建立项目库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编造、重复上报项目者,除将上述入库项目取消外,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细化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建设任务统筹、部门联动和清单管理,推动责任落实,根据《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安徽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适用本指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应遵循全面梳理、突出重点,近细远粗、分步建设,程序规范、务实管用的原则,加强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第二章 任务清单编制
第四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将乡村建设行动涉及的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各级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实施部门负责本单位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工作。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包括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建设行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充分征求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乡村建设行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梳理本系统省、市、县三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形成纵向统一的本系统乡村建设任务清单,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并指导各市、县(市、区)编制本部门乡村建设任务清单。
第七条 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统筹规划确定今后1至3年乡村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中期建设任务”),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发布下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县(市、区)。年度任务清单应与中期建设任务有序衔接。
第八条 各市结合地方实际和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市级年度任务清单,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第九条 各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和省、市任务清单,编制县级年度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具体到项目。
各县(市、区)应将年度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有效对接,对照中期建设任务,谋划未来3年重点建设项目,渐次推进成熟项目储备入库,滚动实施建设。
第三章 任务清单公布与调整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乡村建设任务清单须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编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乡村建设行动实施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安徽“12345”统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底汇总当年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并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确定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第四章 任务清单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实施清单化、闭环化管理。市、县(市、区)振兴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省乡村建设行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项任务、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制定专项推进方案,指导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依据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定期检查调度任务推进情况。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级乡村建设行动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对本单位推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工作落实。
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乡村建设行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十四条 各级乡村建设行动牵头实施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施情况,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交叉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保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实施乡村建设评价,查找和解决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